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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办明电[2003]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6

施行日期:2003-05-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捐赠工作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不搞义演、义卖、义赛,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捐赠工作由各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进行统一指导和协调,民政、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应尽快移交给当地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每天要负责统一将捐赠款物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捐赠款物的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资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地民政、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使用;非定向捐赠物资,由各地民政、卫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审计;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捐赠的有关情况。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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