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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3)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7

施行日期:2003-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和支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连日来,广大干部群众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纷纷自愿自发捐款、捐物,为了规范和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3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涉及捐赠的有关事宜,保证捐赠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捐赠工作由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和协调,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接受社会捐赠,已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尽快移交民政部门或卫生部门。

二、捐赠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发动社会捐赠,不搞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不举办集会性捐赠活动和捐赠仪式。各地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劝捐、募捐活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动员捐赠,对群众自愿捐赠款物的,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际,主要接受包括资金和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的消毒、防护等用品,抗菌抗病毒等药品、试剂、X光机等诊断设备,呼吸机等治疗监护设备,医疗救护防疫等运输设备。原则上不扩大社会捐赠的接受范围。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传播,各地在接受捐赠工作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方式,捐赠资金可采取分散捐赠或通过银行、邮局等方式,尽量避免人群聚集,捐赠物资要进行消毒处理。

三、要切实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接收捐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务必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赠款物,都要当面点清,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感谢信。捐赠款物必须登记造册,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的原则,切实保证捐赠款物全部用于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和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定向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必须按用捐赠者意愿,由接收部门和单位直接拨付。非定向捐赠的资金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 [2002]2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在3天之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诊断、治疗和防护设备购置以及卫生医务工作者的补助等方面;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只能用于医疗卫生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要增加社会捐赠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对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要定期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在陕西日报、省电视台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捐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现象。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情况报告制度。各设区市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报同级民政部门;各设区市民政局、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情况于每天11时前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汇总并上报民政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六、为方便群众捐赠,由宣传部门将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协会的捐赠电话、账号在陕西日报、省电视台予以公布。

陕西省民政厅捐赠电话:029-7293638

邮政编码:710006

开户行:西安市工商银行东新街分理处

名 称:陕西省救灾募捐办公室

账 号:3700021309024903702

陕西省卫生厅捐赠电话:029-7332737

邮政编码:710003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名 称:陕西省卫生厅

账 号:0303010-338017101

陕西省红十字会捐赠电话:029-6526038 6515321

邮政编码:710016

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名 称:陕西省红十字会

账 号:0104211-14902698093001

陕西省慈善协会捐赠电话:029-7294398 7294186

邮政编码:710006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名 称:陕西省慈善协会

账 号:007-30100619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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