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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3]1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7

施行日期:2003-11-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清坟时限。2001年11月27日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的《2001年至2005年江门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第二项第六条关于清坟的时间调整为:“三道两区”内的坟墓清理完成时间为2005年底,四类地区的旧坟清理完成时间由各市、区确定。责任书其它考核内容不变。

二、规范重点侨坟管理。对符合条件保留的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坟,由各级民政、侨务部门负责审查核实,送市民政、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被批准保留的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祖坟,不能在原墓地再修葺、增添穴数、扩大面积或修建其它纪念建筑物。

三、加快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骨灰管理,遏止骨灰乱葬现象。为配合清坟工作的开展,各地要加快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所需资金纳入2004年地方财政预算,并确保在2004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各级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也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扶持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

四、各市、区要按照省通知精神,重新制定清坟工作方案计划,并于今年12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林靖,联系电话:3503131)。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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