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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六政办[2004]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9

施行日期:2004-09-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济资助的界定及额度

  第五章 发放范围和对象

  第六章 发放标准

  第七章 发放办法

  第八章 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舒城县、裕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对口帮扶我市舒城县和裕安区的扶贫助学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关于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部分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阶段的学业,遵照《安徽省实施中小学贫困地区助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是由国家开发银行捐赠,对口扶贫我市裕安区和舒城县的助学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捐赠协议书》的规定将助学金划拨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在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开立的帐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六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银政合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六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扶贫助学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助学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章 经济资助的界定及额度

第六条 助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贫困的高一新生第一学年的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其他费用自理。

第七条 助学金资助额度由裕安区和舒城县扶贫办、教育局根据各高中学校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分别确定。

第五章 发放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助学金的发放范围限于我市裕安区和舒城县的高中学校,各类高中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和同种类型各学校助学金指标分配方案由裕安区舒城县扶贫办与教育局根据各高中学校情况分别拟定。

第九条 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上述学校中来自我市裕安区和舒城县且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高一新生。

第六章 发放标准

第十条 资助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扶贫办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2、民政局在册贫困家庭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章 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高一新生入学后,各校在分配的名额内,按照中考成绩从高到低(需符合上述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的规定,否则由下一位递补)提出资助名单,报裕安区、舒城县扶贫办与教育局审核,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发放的助学金分两次领用,每学期各领用一次。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应及时将受资助学生本学期领用的助学金划入其所在学校帐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受资助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及时向裕安区或舒城县扶贫办、教育局汇报,如情况属实,经管理办公室批准,应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重新选择资助对象: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开除处分者;

2、经反复教育仍拒绝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或志愿活动者;

3、个人生活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中途休学、退学者。

第八章 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十四条 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评选和助学金发放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候选名单确定后,要分别在学校和学生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对学生学业、操行品德、家庭情况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裕安区扶贫办和舒城县扶贫办要注意收集受资助学生学习、品德等方面的情况材料,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将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定期对有关县区和学校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1、凡在受资助学生评选和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一经发现,将对有关学生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将追究其责任;

2、截留、挪用助学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裕安区和舒城县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开发银行资助困难学生的措施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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