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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5)1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21

施行日期:2005-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我省局部地区又遭受了干旱、地震、洪涝、冰雹、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安排好灾区群众和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助原则

捐助活动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义务兵、小学生、困难和亏损企业职工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募集。捐助以现金、粮食和衣被为主,也可捐助一些其它生产和生活物品。捐助的资金首先按捐助者意愿发放,没有捐助意愿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分配到重灾区。捐助的生活用品要实行分类包装,捐助的衣被必须拆洗干净。

二、开展捐助活动的范围和时间

这次捐助活动的救助重点是全省的重灾民和特困农牧民以及城镇特困群众、特困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失业下岗的困难家庭。捐助活动主要在全省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省军区、驻军各部队、武警部队等单位开展。捐赠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集中捐助时间为10月20日至11月10日,11月底前将捐助的款物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州(地、市)的捐赠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省民政厅。

三、捐助办法

省直各单位原则上按对口支援的办法,捐助的款物直接送往定点包扶地区和单位。其它单位、集体和个人捐助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也可直接送至社会捐助工作接受站。

省民政厅捐赠物资接收地点:1、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省民政厅办公楼一楼;2、西宁市昆仑路西山一巷3号青海省捐赠物资接收站;联系电话:6164532、616455“联系人:白志强、曲卫东、陈玲玲。

四、相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一定要把这次捐助工作提到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捐助单位和受援地区都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捐助工作。各地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品的接收、保管、仓储、包装、运输、分发等各项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捐赠款物交接手续,合理确定发放对象,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将救助款物及时发放到灾民和贫困群众手中。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把这项活动搞得扎实有效。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为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民政部门要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积极组织人员,设立接收点,及时做好物资管理、运输、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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