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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佛府办[2004]2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4

施行日期:2004-11-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反映(联系人:吴小灵,联系电话:83205001)。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实施方案》(佛发[2003]27号)的精神,促进我市扶贫助学工作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教育扶贫助学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教育扶贫助学的意义:教育扶贫助学工作是我省及我市十项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建设,密切党群关系,促进教育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教育扶贫助学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规范管理,完善措施,落实教育扶贫助学工作,确保每位困难家庭子女都能享受教育的权利,顺利完成学业。

(三)教育扶贫助学应遵循的原则:扶助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拨款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资金筹措的原则;关注弱势群体,让有限的资金使困难家庭得到更多的受惠,从而巩固“普九”成果,推动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扶贫助学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机构:成立由市政府及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团市委、妇联、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各高等院校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主要职责: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教育扶贫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市教育扶贫助学有关政策,及时解决扶贫助学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各区教育扶贫助学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扶贫助学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扶贫助学对象、标准、办理程序、经费筹集等工作。各高校教育扶贫助学领导机构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教育扶贫助学的对象和任务

(一)教育扶贫助学对象: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低于我市(区)城乡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家庭子女(以下简称“低保”)。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扶贫助学的任务:1、我市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期间均可享受免收书杂费待遇;2、扩大扶贫助学受惠面,对临界于我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退役伤残军人、军烈属等子女、家庭成员因严重疾病或重大事故而造成家庭困难的子女(以下简称“特困”)给予减免书杂费(学杂费);3、逐步实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就读的扶贫助学对象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住宿费);4、对在全市高中跨区招生录取的特困生,由户口所在地按当地助学形式和标准给予减免学杂费,并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减免住宿费;5、对符合在本市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的外来员工的子女,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可酌情缓交或减免借读费。

(三)各类中专、技工学校扶贫助学的任务:各区要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不断探索中等职业教育扶贫助学的新路子。凡是符合“低保”或“特困”条件的家庭子女在我市各类中专、技工学校就读期间,根据本地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的中专、技工学校参照有关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资助贫困学生。

(四)高等教育扶贫助学的任务: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的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奖、贷、助、补、减”的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政策,完善各种配套措施,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1、奖学金:各高等院校要激励经济困难的学生努力勤奋学习,鼓励他们自主、自立、自强,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制定对困难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和综合测评及发放的办法。2、国家助学贷款:各高等院校积极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措施,以确保特困生能够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在大学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3、勤工助学:各高等院校要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机构,并落实专人(兼职)实施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领导,协调学校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断开辟并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4、特别困难学生补助:一是对持有本人家庭所在地《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国家任务生的补助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制定,二是临时困难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伤或个人及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的临时困难补助。5、学费减免:对“特困”家庭子女实行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对暂时困难而交不起学费的学生,可缓交学费,消除他们的顾虑,使他们安心读书。

(五)各区要根据本地经济状况,逐步做到对在各类学校就读的特困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对品学兼优的优秀特困生给予适当的奖励。

四、建立和完善教育扶贫助学制度

(一)开辟并拓宽“绿色通道”,对新入学的经济困难学生一律采取先上学后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助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二)建立扶贫助学年报制度。贫困生减免审批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按学期办理;各类中专、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按学年办理。各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在每年11月报送扶贫助学对象的统计人数及资助计划;6月底前对学年度扶贫助学情况进行总结,7月初把总结情况和有关统计表一并报市教育局。

(三)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制度。建立贫困学生信息管理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建立扶贫助学公示制度。要将扶贫助学审批和公示纳入校务公开内容之一,规范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扶贫助学经费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教育扶贫助学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采取由市财政和各区财政分别拨款、社会各界捐助等多种形式,建立佛山市教育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切实保证扶贫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市直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他们能顺利地完成学业。

各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教育扶贫助学的职责,区财政要设立教育扶贫助学专项经费,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并及时拨付一定的统筹资金,作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减免书(学)杂费之用。

各级财政要继续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助学金、奖学金制度以及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利息补助等政策。

(二)各类中专、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从每年所收学费中划出10%的经费,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

(三)广泛发动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扶贫助学活动。开展干部“一帮一”或设立“贫困学生帮扶之家” 等对口扶贫助学活动。积极鼓励和大力发动居(村)民委员会以捐资等形式资助、奖励、补助本居(村)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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