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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关于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虹府办[2004]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0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区民政局关于《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规定

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是全区帮困救助工作的操作网和数据库,具有即时、交互、易用的特点。它的开通运行,对于实现全区帮困救助工作的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管理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街道(镇)应当分别落实1名熟悉电脑操作的人员负责本单位帮困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和《虹口区帮困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的要求,按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工作信息。

二、各部门、街道(镇)在向困难家庭或个人实施帮困救助前,须先通过管理系统查询该困难家庭或个人的受助历史记录,掌握情况,避免遗漏或重复。

三、帮困救助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将工作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各部门、街道(镇)负责对具体实施单位录入的工作信息进行复核。

在录入或复核工作信息时,如发现该困难家庭或个人在管理系统内已存在受助历史记录,应当对该家庭基础信息和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进行修正。

四、对于新增的每月定期补助对象,各部门、街道(镇)应按《操作手册》的要求,在每月25日前将其家庭基础信息、家庭成员个人信息和救助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救助情况,在每月25日前更新管理系统内的信息。

因管理系统可通过数据转换自动从市民政局下传更新社会救助数据,各街道(镇)的定期社会救助数据无需输入和更新。

五、对于日常临时补助对象、节假日补助对象,各部门、街道(镇)应按《操作手册》的要求,将其家庭基础信息、个人信息和救助信息在实施救助当日录入管理系统。需要修改上述信息的,修改时限为录入管理系统后24小时内。

六、各部门、街道(镇)应当在每月30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实施救助的资金来源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七、确需修改已经录入管理系统并已超过修改时限的工作信息的,由各部门、街道(镇)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区民政局领导同意后由系统管理员修改。

八、本管理系统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各部门、街道(镇)的帮困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2005年度考核目标内容。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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