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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0

施行日期:2004-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房产局拟定的《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总工会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 市人事局 市房产局 2004年11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实际困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立和完善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

1、加大实施再就业援助力度,帮助特困职工实现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特困职工按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特困职工,通过政府财政资金购买保洁、保卫、保绿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重点安排4045下岗失业人员)。

2、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特困职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推荐就业,免收门票费、报名费、求职登记费、信息资料查询费。为特困职工保存档案,免收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各类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批准的培训机构对特困职工进行就业培训,免收培训费。

3、对特困职工符合条件申请开办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有关证照,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22号)的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4、对当年度普通院校毕业的特困职工子女,人事部门采取下达计划、协商安置、推荐就业多种办法,实施就业援助。

二、建立医疗救助机制,认真解决特困职工医疗难问题

由各级政府牵头,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合社会力量,争取各方支持,积极建立社会医疗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医疗统筹覆盖面,出台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办法。市总工会与秦淮医院共同建立的“扶贫血透中心”继续为血透的特困职工发放医疗绿卡,减免有关费用。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互济会通过设立的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及康乐、康安等险种,增强职工抵抗风险能力,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三、建立教育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子女完成学业

各级各类学校为特困职工子女就学开辟 “ 绿色通道 ”, 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对特困职工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要减免杂费; 特困职工子女对在非义务阶段公办学校 ( 包括幼儿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学费,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各级工会建立扶贫帮困助学基金, 对特困职工家庭子女考取公办大学的, 发放一次性助学金; 继续组织开展“ 一帮一 ”结对助学活动, 对特困家庭中的大、中、小学生进行助学救助。

四、建立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特困职工家庭,按市政府《关于1997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7]168号)文的规定给予减免70%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落实。

五、建立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工资平等协商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

六、建立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区县总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特困职工的建档工作。

要建立健全区县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各级政府加大对援助中心的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入地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对符合政府临时救助办法和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的特困职工家庭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关系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水电气等价格上调时,给予享受城市低保对象同等的补贴。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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