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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贺政发(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7

施行日期:2008-02-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贺州市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2008年1月中旬以来,受强冷空气的影响,我市出现了历史上较罕见的雨雪冰冻天气,由于受灾范围广、持续时间长、降温幅度大,并伴生岩崩、山体滑坡等多种灾害,造成了农村居民房屋大量倒塌和损坏。为帮助受灾倒损房屋的灾民尽快重建家园,根据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倒房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积极组织和引导群众想尽各种办法重建家园,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推动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二、恢复重建的目标和时间要求

在2008年6月底以前,确保全市因灾房屋全倒户每户至少要建成30平方米以上的牢固住房,使所有因灾倒房群众能全部搬入新居。

三、帮扶对象、帮扶原则和程序

帮扶对象:农村居民中因雨雪冰冻灾害造成住房全部倒塌的家庭。同时因冰冻灾害引发并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居民住房已没有使用价值,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家庭,可以认定为全倒户。居民在某一居住点的房屋因灾全部倒塌,但在别处另建有住房的不能登记为全倒户。

帮扶原则:(1)坚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倒房户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个人申请、村组评议、张榜公布、乡镇审核、县(区、管理区)审定确定救助对象及分类帮扶的原则;(3)坚持现金补助与实物补助相结合的原则;(4)坚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帮扶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组评议、村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管理区)民政局审批、地级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申报、县(区、管理区)民政局审核、县(区、管理区)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级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规划和选址

各县(区、管理区)在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减灾防灾要素,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国土等部门搞好恢复重建规划、选址和房屋设计。新建住房规划要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引导灾民尽量集中规划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房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或易地选择地方重建。新建住房选址要避开灾害隐患点,不得选择在行蓄排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努力提高民房的灾害防御能力。有条件的县(区、管理区),恢复重建工作要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房屋的设计要合理,既要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但原则上不再建泥土房。五保户倒房重建问题,应尽量动员五保户到五保村或乡镇敬老院居住,不具备到五保村和敬老院居住条件的,则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帮建一间附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牢固住房。

五、帮扶的补助标准

总体上按全倒房户实数每户平均予以2000元至2500元的补助。但要突出重点,不搞平均分配。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低保户每户补助5000元;

(二)困难户每户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补助800元。

六、资金的筹措渠道

灾毁民房重建资金采取“上级补助一点、市县(区、管理区)财政配套一点、灾民自筹一点、社会捐赠一点、单位帮扶一点”的办法来解决。

(一)争取自治区补助50%;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的要求,市县(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共负担50%.在50%的资金筹措中,市、县(区、管理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的比例负担。

(三)市及县(区、管理区)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所联系的扶贫村、综合治理村、新农村建设联系村中的全倒户给予适当帮扶。

(四)灾民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朋好友、银行借贷等办法自筹一部分建房资金。

(五)县(区、管理区)政府要通过贴息的办法,协调帮助倒房户向银行取得恢复重建的贷款。

(六)要充分发动群众进行投工投劳、献工献料等方法帮助灾民恢复重建民房。

(七)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多方筹集社会捐赠资金。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现行“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要求,在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还要按本方案的规定要求投入资金予以配套,要切实加大恢复重建资金的投入,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单位帮扶、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缺口。

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水毁民房重建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民政部门是灾毁民房重建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民房重建的调查摸底和督促检查及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救灾专款和调度资金;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灾民建房用地,配合城建部门做好倒房户重建房的选址工作;

(四)城建部门负责重建房的规划、设计工作,并负责灾毁民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五)林业部门优先安排和调剂民房重建的木材砍伐指标;

(六)交通部门负责修复灾毁乡道、村道;

(七)扶贫和能源部门负责设计和解决重建户的沼气池建设问题;

(八)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倒房户恢复重建卫生建设的技术指导;

(九)水电部门负责解决倒房户重建房用水用电的规划、设计问题;

(十)宣传部门负责对灾毁民房建设的全方位宣传报道;

(十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民房重建资金的督查审计工作。

八、倒房户的责任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是因灾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待和依赖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规定时间要求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没有特殊原因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建房资金的补助。

九、扶持的优惠政策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坚持专项扶持的优惠政策。对灾民恢复建房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划拨费、土地管理费、宅基地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建筑企业的建筑营业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费、育林基金、木材砍伐审批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切实减免灾民负担。

十、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市洪涝灾害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贺政发(2006)7号文)为此次灾毁民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张凌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对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县(区、管理区)政府是当地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各县(区、管理区)要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的倒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倒房恢复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做好救助对象的认定和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对经县(区、管理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建房补助对象在乡镇、村所在地张榜公布。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乡镇(或本村)获得上级补助资金总量,本乡镇(或本村)获资助的建房对象(户主)名单、每一建房户的类别和获补助资金数量等。建房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建房对象凭救助证分期到乡镇领取政府补助资金或实物,每次领取情况要登记在册或在补助证上登记清楚。

(三)全面实施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管理。各县(区、管理区)要层层建立灾毁民房重建责任制,实行县(区、管理区)领导包乡镇、县(区、管理区)直部门包村、乡镇干部包户的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责任制。重建房屋统一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进度和质量。

(四)认真组织落实好对口援建帮扶工作。各县(区、管理区)要把县(区、管理区)直单位对灾区实行对口帮扶工作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使恢复重建工作得到多方援助。要动员社会力量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提供帮助,以弥补农户恢复重建资金的不足;要把帮扶任务分解落实到干部,保证每村至少有两名以上干部进村驻户实施帮困帮扶,不完成重建任务不得离村。

(五)加强督查。各县(区、管理区)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定期组织人员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为切实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市政府将从2月25日起建立恢复重建每20天定期通报制度,对民房重建工作定期进行通报,以达到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

(六)各县(区、管理区)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分别制定详细可行适合本县(区、管理区)实际的灾毁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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