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职工病故后的抚恤,不属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如原工作单位不能给予照顾时,民政部门只能按照社会问题酌予救济。内务部
发布部门: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63)内优局字第33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63-10-22
施行日期:1963-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企业单位职工病故后的抚恤,不属民政部门的业务范围,其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如原工作单位不能给予照顾时,民政部门只能按照社会问题酌予救济。内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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