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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22项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审批字(2008)1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1

施行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是解放思想、加快机关职能转变,推动吉林经济振兴发展的迫切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22项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给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简政放权为企业服务22项政策

为建立科学、合理、高效、廉洁、公正、透明、便利的审批制度,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安全生产发展环境建设上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减少审批环节

1、取消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2、取消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

3、对涉及多项相关行政许可的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原则上实行“一企一证”,同一个企业颁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原有企业“一企多证”的,延期换证时只发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范围中注明相关的许可事项。

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可直接办理延期换证。

二、取消审批项目

5、取消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6、对只从事爆破作业的企业(爆破公司),法定由公安部门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取消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三、下放行政许可审批

7、除安全风险性较高的尾矿库、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以外的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各市(州)。

8、将普通建筑用石(含型材)、粘土、采砂、矿泉水开采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下放各市(州)。

9、将非金属露天矿山普通建筑用石(含型材)、粘土、采砂、矿泉水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10、将非煤矿山地质勘探作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11、将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12、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13、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14、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市(州)。

15、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下放各市(州)。

16、在前一阶段将成品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放权的基础上,将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各市(州)。

17、将除中、省直企业以外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发放的审批权下放各市(州)、县(市)。

18、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三级、四级资格)审批权下放各市(州)、县(市)。

四、公开、透明、高效办件

19、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时限由原来60个工作日压缩到45个工作日。

20、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审批时限由原来的45天改为即办件。

21、依法公开行政审批的信息。对16项48个子项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文书,对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进行公示,对安全生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流程进行再造,把审批流程分解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等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条件、岗位、时限等。绘制每个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图,并在网上发布,方便申请人,防止放权的审批项目在衔接中出现“死角”和“盲区”。

五、创新管理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22、改变安全风险抵押金缴存方式(细则另行制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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