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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发布部门: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乌海政发[2005]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3

施行日期:2005-06-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难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建立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通知》(内民优[2004]178号)要求,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同步提高,经2005年5月1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建立我市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

一、从2005年1月起,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上年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随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是:

1、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包括伤残民兵民工);

2、城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4、在乡老复员军人;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凡享受在乡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我市现享受的标准为基数,每年以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的百分比增长。

1、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包括伤残民兵民工)按50%增长;

2、城乡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按25%增长;

3、在乡退伍红军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按50%增长;

4、在乡老复员军人按50%增长;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50%增长。

四、如参照物出现负增长,计发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

五、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解决。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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