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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5]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7

施行日期:2005-09-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驻丽部队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为驻丽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对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二、对暂未就业的随军家属,驻丽部队和有关部门要按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其今后就业创造条件。

三、各企事业单位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对现役军人配偶工作应予必要的照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

四、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各单位在工种班次的安排上应尽可能给予照顾,对从事三班运作的军人家属,在子女哺乳期应调为正常班。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去部队探亲期间,所在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报销车船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五年九月七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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