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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峡移民身份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2005)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0

施行日期:2005-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清理核实三峡移民身份,确保移民工作健康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三峡移民身份清理核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移民身份是实施安置补偿和后期扶持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库区各地认真执行移民政策,总体上看,移民身份是清楚准确的,但也有个别地方少数群众因移民身份问题而上访,移民身份问题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各方面关注的热点。开展移民身份清理核实,严格移民资格审查,是移民管理最基础性的工作。库区各地要从讲政治、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确保移民工作健康推进的高度,高度重视移民身份清理核实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清理核实移民身份的基本要求。各地要以对国家、对移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移民身份清理核实;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移民政策为依据,进行清理核实;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基础,按照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牵头,公安、监察等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进行清理核实。

三、区别情况,分类清理核实。各地要对所有移民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突出重点的原则,有序落实清理核实工作。

(一)对农村移民的清理,要准确把握生产安置对象和淹房搬迁的生活安置对象。生产安置对象以社为单位,按农村移民安置实施计划人数(包含自然增长人口)确定;生活安置对象以淹没调查的房屋登记人口及其自然增长人口确定,不得弄虚作假、重复登记、擅自扩大。对外迁中已经作为农业合作社社员迁走的,要如实登记,计入所在社的生产安置、生活安置人数。

(二)农村外迁务农的移民应优先确认为所在农业社的生产安置移民。各农业社安排外迁移民后的剩余生产安置指标,由全社社员按淹房户优先的原则协商落实到整户,签订协议,明确每户的人数及享受生产安置移民指标份额,并存入移民档案。

(三)城镇移民(含户口在工矿企业的职工),以家庭住房为准确定淹房搬迁人数,不得以淹没的办公用房、厂房、营业用房所涉及的职工人数确定搬迁人数,一家住户不得在单位和居委会重复申报。

(四)认真核对移民的户口、房屋、土地,对非淹没区居民户口空挂在淹没区,在淹没区没有土地或没有住房的,要坚决予以剔除。凡没有土地承包权的,不得确认为生产安置人口测算基数,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及宅基地只能在本社社员之间转让。凡非淹没区人员在淹没线下农村购买房屋的,不得确认为搬房移民身份,其房屋只作为地面附属物补偿其直接施工造价。

(五)对已经搬迁安置的移民,当地群众对其移民身份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要进行公示。凡身份有问题的,要依据政策及时纠正。

(六)加强个案申报涉及的移民人数和实物指标的复核工作。要重点清理核实孤岛实物、库周交通、农村移民进镇安置及占地移民价差等个案调查所涉及的移民身份和实物量,发现有虚假的,必须尽快纠正。

(七)移民身份清理核实后,要对核实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监督,移民部门对移民身份进行最终认定,并进入移民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身份清理核实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作为当前移民工作的大事来抓。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精干力量,集中进行清理。在对各类移民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社、村、乡镇逐级登记造册汇总,并于2005年12月15日前将自查清理核实结果书面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移民局。各地要严肃移民身份清理核实工作纪律,对清理中出现冒报虚报、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的责任人,一定要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在移民身份核实和安置补偿中出现假冒不实的现象。

市移民局要成立全市三峡移民身份清理核实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核实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上报清理核实结果后,认真组织复查,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市公安局、市监察局要配合市移民局做好移民身份清理核实监督管理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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