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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德政办发〔2008〕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6

施行日期:2008-07-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法制办、监察局制定的《德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将列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德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市法制办

市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源头预防腐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单位。当前主要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为重点。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梳理本部门(单位)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行政许可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等),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并编制目录。

(二)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1.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要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把法定自由裁量的处罚划分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明确具体的处罚种类、对应的处罚标准。(1)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对何种情况应给予何种处罚做出相对应的规定。(2)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较大的,应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3)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在列明具体情况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不得增设或创设条件。符合法定从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按下限处罚。符合法定减轻情形的,一般可规定低于下限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规定按较高的数额罚款。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4)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的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各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相对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列明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一个固定期限或幅度较小的期限。(5)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6)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因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有不同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但具体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在制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采取便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应当列明不同情况,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许可时限。力求程序简化,时限缩短,方便群众。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的权限。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人员的权限。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交叉重复,又要利于增进相互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统一的行政审批和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自由裁量的要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上墙、上网、印制服务指南、电视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应当予以说明。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配套行政自由裁量的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公开、说明理由、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行政执法回避、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投诉等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予以落实执行,强化内部上下级和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七)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的执行。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设置进入计算机管理监察系统,并编印成册,规范执行。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制定标准阶段(2008年8月1日前完成)。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依据并编制目录,详细归纳本机关执法领域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对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根据工作实际,划分自由裁量权的若干适用阶次,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

(二)审查批准阶段(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通过集体讨论,于2008年10月11日前,同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审查,批准后反馈审查意。

(三)公布实施阶段(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进行修改完善,编印成册并向社会公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市县两级同步开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并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规范工作。

(二)科学安排,统一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时序进度,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切实做好上下对应和衔接,及时反馈和征询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指导性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规范、完善。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标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三)量化考核,严肃纪律。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和加强廉政建设、源头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作为机关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引入公众评议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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