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闽政〔2001〕文165号)收悉。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1)139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1-10-26
施行日期:2001-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闽政〔2001〕文165号)收悉。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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