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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3]2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4

施行日期:2003-1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部门:

为巩固全面勘界成果,加强边界线日常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边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开展一次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是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管辖权的分界线,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建立边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是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边界线管理,维护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巩固勘界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重视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边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要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设备,确保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批实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按照全国勘界工作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省内地州间县界的联合检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安排分批进行。列为第一批联合检查的地、州、市,要做好联合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牵头单位要主动与毗邻方联系,按时开展工作;地州内县级界线的联合检查,由各地按照有关要求部署开展,并于年底前将5年联合检查计划和安排情况报送省民政厅,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是全省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地的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协调和处理地州间县界联合检查中出现的双方对边界线实地走向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三、边界线联合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毗邻双方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及界桩成果表,共同到实地逐点、逐段详细核对界线及标志物等有无变化,着重检查边界线及其两侧地物、地貌有无明显变化,界桩是否移动、丢失或损坏,边界线附近的管理是否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等。对检查出的问题,毗邻各方要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不是重新进行勘界,而是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协议书和附图对边界线及其标志物进行实地检查,不允许任何一方借联合检查对勘定的界线提出异议或擅自改变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确因生产建设等方面的需要,需局部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增设、移动界桩的,经双方协商并联合报上级政府同意后,按照勘界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签订变更行政区域界线或增设、移动界桩协议书,报省政府审批;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二)在边界线联合检查中,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工作,让他们掌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了解当地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走向,以便基层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认真执行,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稳定。对各地存在和出现的边界纠纷,各职能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142号)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及时解决。

(三)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前,双方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步骤、完成时限等内容。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登记,并详细纪录处理情况,联合检查完成后,双方要共同写出报告,联合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联合检查中双方共同形成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是勘界档案的一部分,双方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管理。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的技术要求,由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和下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地州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年度安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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