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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国经济专家资格确认和专家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大政发(1999)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06-25

施行日期:1999-06-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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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来连外国经济专家的管理和服务,保证外国专家在连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经济专家是指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华进行技术、管理,以及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生产、经营、管理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来连的外国经济专家资格确认和《外国专家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四条 下列来连工作的外籍人员应办理资格确认和《外国专家证》:

(一)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援助、带有援助性质的外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来现场服务的外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因工程建设需要聘用的施工监理、技术顾问、咨询人员。

(六)应聘来连进行工程、研究、规划、设计的人员。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1、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学位、技术职称;

2、具有本专业五年以上的实践工作经验,并能正确实施技术指导,胜任本职工作;

3、具有在国(境)外从事五年以上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担任部门经理或同级以上职务;

4、具有我国急需的某种专业技术和特殊技能或其他业务专长。

(八)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经市政府特批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五条 外国经济专家的资格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单位聘用的外国经济专家,须在外国经济专家来连前一个月,由专家聘用单位将申请报告和外国经济专家的有关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外办审批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技术和管理人员,企业应在获得市外经贸委颁发的批准证书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将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外办审批确认。

市外办对符合条件的外国经济专家予以资格确认,发给《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发出通知签证函电。

第六条 拟来连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凭《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邀请函电和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办职业(Z)签证,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由专家聘用单位办理《外国专家证》,并于入境后30日内,凭《外国专家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证明到大连市公安局申办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住证。

第七条 外国经济专家聘用单位申办《外国专家证》,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外办批准:

(一)《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二)护照复印件;

(三)专家本人近照两张(小二寸);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外国专家证》的有效期可与外国经济专家在华服务时间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护照签证的有效期,如确需延长时间,由聘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第九条 外国经济专家在连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到市外办办理《外国专家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条 《外国专家证》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市外办发放《外国专家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外国专家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一条 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籍人员隐瞒本人情况,与原提供的身份条件不符或从事的工作、活动与专家身份不符的,由市外办收回《外国专家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或临时居留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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