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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03]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8

施行日期:2003-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清费减负治乱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行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了农民负担。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实现收费(价格)管理透明、价格和收费行为规范、经济环境明显优化的目标。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范围

(1)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2)通讯、医疗等各类服务价格;

(3)中小学、高等院校等各类教育收费;

(4)水、电、药品等重要商品价格。

上述收费(价格)公示时必须注明项目标准、批准机关、收费对象、计收单位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全面推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要求

(1)收费(价格)执收单位公示前,必须先到物价部门进行检审。物价部门对收费(价格)的依据、内容和使用的票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凡国家、省、市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必须及时注销或变更;凡有幅度的收费(价格)一般按下限审定公示。

(2)收费(价格)执收单位的公示牌、公示栏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在其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的规格、样式以及公示的内容,由各级物价部门监制。

(3)全市各乡镇设立收费(价格)监督检查站,挂牌乡镇政府办公室,明确一名乡镇干部负责监督检查收费(价格)执行情况。每个村确定一名村干部为义务监督员,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形成一个有效的群众监督网络。

(4)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要求今年上半年公示面达到60%,年底达到100%。对未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并由此产生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监察局、纠风办、减负办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年底将对各级各部门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岳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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