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行社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绵府发[2004]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03

施行日期:2004-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促进旅行社更好地发挥带动绵阳旅游产业发展的作用,扶持绵阳旅行社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旅行社开展客源城市到本市的航空旅游包机、旅游专列业务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到绵阳旅游,且在绵阳境内观光旅游72小时以上,市财政按每人次1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到绵阳旅游,且在绵阳境内观光旅游72小时以上,市财政按每人次1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三)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包机到绵阳旅游,且在绵阳境内观光旅游48小时以上,市财政按每人次10美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

(四)组织游客包机、旅游专列到绵阳旅游,上年度达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凭项目申请中小企业信贷担保。

(五)旅行社组织游客包机、旅游专列到绵阳旅游,且在绵阳境内观光旅游72小时以上,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市领导出席其首航式或到车站迎接。

二、鼓励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来绵观光旅游

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10人以上团队)到绵阳旅游,且在绵阳境内观光旅游72小时以上,经市旅游局核准,市财政按每人次6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本条与第一条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三、鼓励旅行社开展除旅行社业务外的其它旅游经营活动

(一)旅行社在我市承包、租赁景区(点)门票经营权或独资、合资开发景区的,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积极支持并按政策高限优惠。

(二)旅行社投资我市旅游纪念品开发和经营的,市财政给予旅行社奖励。

(三)旅行社在科技城范围内新开办旅游项目的,申办过程中涉及的国土、城建、水务、林业、交通、海事等部门的一次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四、鼓励发展旅游车队,方便旅游车辆营运

(一)鼓励市内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以参股、合资等方式申报组建旅游车队。

(二)旅行社与旅游运输企业协商旅游用车后,市运管部门及时发放旅游客运线路牌。

(三)旅游车辆凭运管部门颁发的旅游客运线路牌,可在绵阳城区内机动车道路上行驶。

(四)根据旅游团队游览、消费需要,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旅游局在市区内规划旅游车临时停靠点并就近安排旅游团队车辆免费停车点。

(五)交警、巡警主动为旅游车服务,接受咨询、引导路线、实施保护。

五、鼓励旅行社联合、创新、创优

(一)鼓励成都、重庆、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旅行社来绵申办旅行社或分社。

(二)鼓励市内旅行社在成都、重庆、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设立分社;与市外大型旅行社联合,形成营销网络。

(三)每年评选3-5家优秀旅行社,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四年八月三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