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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江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杭州、温州、衢州、台州、舟山、义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号《关于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对民航单位收取的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自1995年6月1日起,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交通运输业”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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