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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地税营(1995)3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6-28

施行日期:1995-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税[1995]07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营业税外,对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营业税。

2.凡从事现行《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范围内服务业税目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营业税的营业额。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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