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系统铁路运营业务收入除按规定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外,其多种经营收取的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压车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制冷费、冷却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物暂存费、查询费、铁路码头(货物占用费)使用费等收入,可比照铁路运营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川地税函发(1995)1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8-07
施行日期:1995-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成都铁路局系统铁路运营业务收入除按规定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外,其多种经营收取的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压车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制冷费、冷却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物暂存费、查询费、铁路码头(货物占用费)使用费等收入,可比照铁路运营业务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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