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号称: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转属知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号称: “实行新税制后,除税法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外,原有的减免税原则上都已取消,因此,对于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考虑到过去各地对此项收入在征免税的执行上不够统一,为了统一政策,便于执行,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请转属知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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