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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2-1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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