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8-10
施行日期:1998-08-10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对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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