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询问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在征税时能否予以扣除,现明确如下: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在执行中不论是否允许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对纳税人以往的营业额均不再调整。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