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地税发(2001)3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0
施行日期:2001-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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