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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湖南省财政厅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9-2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1]88号)第一条 第1、第2、第3、第4款中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省级机关报刊的具体范围为:《湖南日报》(中共湖南省委)

《学习导报》(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经济报》(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政报》(湖南省人民政府)

《人民之友》(省人大)

《湘声日报》(湖南省政协)

《湖南文史》(湖南省政协)

《年轻人》(团省委)

《湖南工人报》(湖南省总工会)

《今日女报》(湖南省妇联)

市(州)、县(市、区)各机关按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刊范围,由市(州)财政局初审,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核准。

二、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第55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享受政策单位向市(州)财政局申报,市(州)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市(州)

财政局、国库中心支库根据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准的退税文件办理具体退税手续。单位所在地在长沙的,其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审批。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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