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流(2002)6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28
施行日期:200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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