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中对蚌埠铁路分局收取的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至2001年底执行到期。经研究,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蚌埠铁路分局收取的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02)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4
施行日期:2002-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中对蚌埠铁路分局收取的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至2001年底执行到期。经研究,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蚌埠铁路分局收取的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恢复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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