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市政府决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2-04
施行日期:200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市政府决定由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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