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09〕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2-19

施行日期:2009-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有关单位:

2009年,5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被继续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为把该项目办实、办好,按照市政府“尽早启动,加强督办,扎实推进”的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以建筑、化工、交通运输、船舶修造、金属冶炼、电力、机械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兼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培训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技能,降低农民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培训任务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抓紧启动2009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人数分配见附件)。

总体培训进度为:第一季度5万;第二季度20万;第三季度15万;第四季度10万。

三、培训要求

严格按照《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沪安监管法规[2007]52号),坚持“五个统一”进行组织和实施,即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时间、统一考核和统一证书。

四、培训管理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农民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加强动态指导和全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3月10日前,将实施计划方案以及培训机构等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开展工作。

农民工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证书》。培训过程中要做好统计归档工作。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网络系统于每月底按要求上报每月培训发证的相关数据。

五、培训宣传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和报道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每月底向市安全监管局提供报道文章和图片),扩大社会知晓度,共同做好市政府实事项目社会评议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定期向区县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或通报本区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努力争取区县领导的支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相关工作。

六、培训经费

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市财政主要补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材、考核、证书等相关费用。各区县财政应当匹配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经费。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特此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管

市总工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2009年上海市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人数指标分解表

序号 所属区县 培训人数 备   注 1 浦东新区 60000   2 徐汇区 4000   3 普陀区 12000   4 虹口区 12000   5 黄浦区 8000   6 长宁区 10000   7 闸北区 10000   8 杨浦区 15000   9 卢湾区 12000   10 静安区 8000   11 金山区 20000   12 松江区 30000   13 嘉定区 60000   14 闵行区 50000   15 宝山区 45000   16 青浦区 30000   17 奉贤区 30000   18 南汇区 54000   19 崇明县 20000   20 行业主管部门 10000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