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54号
2.国税函[2004]141号
二ΟΟ四年四月五日
沈阳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阳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54号
2.国税函[2004]141号
二ΟΟ四年四月五日
沈阳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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