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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州市纪委、湖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双向承诺办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湖纪发[2004]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09

施行日期:2004-05-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

《湖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双向承诺办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纪委
湖州市监察局
2004年5月9日

湖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署实名举报实行双向承诺办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信访举报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实名举报,并对署实名举报实行双向承诺办理。

第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来访、联名信和署实名信,只要反映的问题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原则上按分级负责的要求,由受理单位与信访者签订双向承诺书。

第四条 凡署实名向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属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其举报做出以下承诺:

(一)对信访者反映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受理,并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在期限内给予说明情况;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调查、处理问题;

(三)对调查事实和处理意见,在期限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与信访者见面,信访者如有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第五条 署实名信访举报者应作出以下承诺:

(一)如实反映情况,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不借机发泄个人私愤;

(二)在组织受理举报并开展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重复和越级上访;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干扰调查,不搞非组织活动,不无理纠缠,不向组织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保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越级或重复信访者,要认真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承诺期未到的,应做好劝说工作让其等候受理单位答复;信访人持答复意见书来访的,应认真审阅答复意见书,必要时可听取汇报或调阅案卷,根据情况回复信访人;对事实不清、手续不全、处理意见不落实,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可责成下级纪委重新调查并续签承诺书。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办的信访件,调查情况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办理机关回复信访者。

第七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者,应及时做好工作,对有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

第八条 对因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压案不查、失职渎职、敷衍塞责、推托不办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州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附:

信访举报双向承诺书

一、纪委信访室(举报中心)受理  署实名举报的  有关问题,承诺如下:

1、对信访者反映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受理,并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在期限内给予说明情况。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调查、处理问题。

3、对调查事实和处理意见,在期限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与信访者见面,信访者如有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二、署实名举报人  承诺如下:

1、如实反映情况,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不借机发泄个人私愤。

2、在组织受理举报及开展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重复和越级上访。

3、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干扰调查,不搞非组织活动,不无理纠缠,不向组织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保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

信访举报人签字:

受理机关签字:

年 月 日

中共湖州市纪委 湖州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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