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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5

施行日期:2004-05-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进行举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五条 举报下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三)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四)生产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

(五)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

(六)生产、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七)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

(八)生产、销售、使用未标有效期、批号或更改有效期或批号的药品

(九)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第六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它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八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6%给予奖励;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4%给予奖励;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2%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级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查处,虽无罚没款项,但属一级或二级举报的案件,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5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案件具体承办部门应在结案后填写《辽宁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附表),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通知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以及举报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由承办案件部门专人负责查验核实,办理有关领取手续,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上级交办或其它部门移送的涉及假劣药品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资金来源,省垂直管理单位由省财政厅专项核拨,沈阳、大连由市财政局专项核拨。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举报制售不合格医疗器械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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