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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6-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转发给你们,为把《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级稽核、二级稽核的划分问题按照总局确定的一级稽核、二级稽核的工作内容,根据我省各个系列的职责划分,我省暂定一级稽核由征收单位的受理申报人员负责;二级稽核原则上由日常稽查部门负责。

对人员少且受理申报和审核人员不划分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关于一级稽核、二级稽核的工作程序

(一)经一级稽核、二级稽核发现有问题和疑点的,按下列程序处理:1.逾期未申报的,由一级稽核人员发出催报通知。催报通知由各地自定;2.连续两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由一级稽核人员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移送稽查部门;3.对纳税申报表审核有逻辑错误的,由一级稽核人员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4.对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毛益率、存货、负债、进项税额进行综合分析,如有异常,由二级稽核人员提出质询,并记录《询问(调查)笔录》;5.对有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异常情节轻重,由二级稽核人员分别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一般/特急)通知》移送稽查部门进行专项或专案稽查。《增值税待查对象(一般)通知》按月移送,《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随时移送。

(二)对一级稽核、二级稽核末被列入待查对象的,按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由稽查部门抽取待查对象进行稽查。

三、待查对象的确定,除参照总局规定的内容外,应与稽查选案的有关指标相结合,以合理确定待查对象,调整稽查率。

四、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的正常峰值由地市税务机关按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对列入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网的企业应逐户确定其正常峰值。

五、《未申报纳税人清单》、《申报更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的格式以省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准;《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增值税待查对象(一般/特急)通知》暂用《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的《稽查项目书》(B3-102)和《待查纳税人清册》(B3-101)代替。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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