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1999)10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18
施行日期:199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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