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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庆市电力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1999)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5-20

施行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和市政府意见,现将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征收增值税。

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除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重庆市电力公司应向结算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应向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除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

三、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地点及征收方式:

(一)发电环节在发电厂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预征,预征额为每千千瓦/时7元。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厂供电量×预征额

(二)供电环节在供电分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按当期实际取得的销售额预征(渝中区供电分局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预征范围暂包括渝中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等6个供电分局),预征率为3%。其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5号)规定:“对电力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因此,对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而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供电环节,按实收数依17%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四、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结算及管理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按权责发生制进行结算,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

1.发电厂和供电分局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厂供电量、销售额、预征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1),送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盖章 后,报送给重庆市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报送一式二份,一份由市电力公司留存,一份由市电力公司转交税款结算地税务征收机关)。发电厂和供电分局在向重庆市电力公司报送《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的同时,还要附上已预交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一式二份(一份由市电力公司留存,一份由市电力公司转交税款结算地税务征收机关)。

2.发电厂和供电分局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对企业已报送的《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中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报送后3个月内进行核实。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在发电厂所在地和供电分局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补征税款,调减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适用税率补征税款;调增的销项税额依3%预征率补征税款。此项补征税款可以从市电力公司的应纳税款中扣减。但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应将检查补税的检查表、处罚通知书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在1个月内报送税款结算地税务征收机关,上述补征税款方可从市电力公司的应纳税款中扣减。

3.对重庆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进项税额的归集,由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按月归集汇总,并填写《重庆市电力公司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格式同附件1)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电力公司一式二份(一份由市电力公司留存,一份由市电力公司转交税款结算地税务征收机关)。

4.重庆市电力公司应于月末后,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统一规定,汇总计算本公司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于次月底前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同时报送《重庆市电力公司增值税汇总结算表》(格式见附件2)。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如重庆市电力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发电、供电环节已预征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重庆市电力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并督促其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市电力公司本部(含直属单位)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供应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局、发电厂电力产品由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应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除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供应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及检查

(一)重庆市电力公司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发电厂、供电分局电力产品预征税款的征收管理及该电厂、供电分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日常检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结算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本部增值税的日常征收管理及日常检查。

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企业销售除电力产品以外的应税货物等的日常征收管理及日常检查,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全市性检查,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定期组织实施。

(二)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照电力产品规定的预征额(率)预征增值税,不得超过应预征税款而多征税款,也不得少征应预征的税款。凡不按本通知规定多预征的税款,一律作为预征税款所在地税务机关次年的已纳数扣减次年应纳增值税额;凡不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预征而形成的欠税,一律由直属分局于年度结算时征收入库。

七、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八、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重庆市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2.《重庆市电力公司增值税纳税汇总结算表》(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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