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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国税流(2000)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5

施行日期:2000-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工作安排,市局在年初曾几次发文(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予以明确。为加快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市局决定从现在起至七月末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进行清理。全市在2000年8月1日之前停止为一般纳税人监开代管专用发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5月1日起,全市一律停止发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新户。

二、各分局对原有的监开代管企业要在市局规定的期限内搞好清理。开发区分局在5月末前、县、郊区局在6月末前、市内分局在7月末前完成清理,按期结束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

三、清理监开代管工作要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紧密结合。对于监开代管企业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或条件的,应按要求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对一时不能推行的,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必须严格执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的办法。对经年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或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继续实行监开代管。鉴于个别符合防伪税控条件的又没有保管防伪税控系统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局可以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监开代管。

四、分局在清理的同时,应对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税收负担率在1%以下的监开代管企业进行一次专项纳税检查。具体事项由各分局自行安排。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是在特定时期实行的特殊管理办法,在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中起到了巨大作用,鉴于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监开代管工作取消是必然的。各分局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好这项工作。

六、各分局要将监开代管企业的纳税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七、如现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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