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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潮汕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2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12

施行日期:2000-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接广东省国税局文件,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51号)精神,广东省国税局要求所属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县(区)(以下简称潮汕地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0年7月1日起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0年6月30日前从潮汕地区购进货物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7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开票方应按规定通过防伪税控系统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7月1日及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规定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外,还必须附上完税凭证复印件,才能作为扣税凭证。否则,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请各地凡收到广东潮汕地区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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