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1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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