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康源电热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9-0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合肥、马鞍山、淮北市、宣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安徽康源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系股份合作制电力生产企业,1996年11月成立,其注册地在合肥市,拥有合肥电厂1#机组等退役、技改发电机组(具体见附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对电力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现就该公司有关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康源公司所属发电机组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应纳的增值税,在发电环节按每千度厂供电量25元预征,由康源公司按月结算。具体办法是:机组按当期厂供电量和预征税额计算发电环节应纳的增值税,按月向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公司按当期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额计算应补税额,按月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康源公司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在地就地申报纳税。

三、康源公司所属发电机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资料外,还应如实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注明退役、技改等发电类型,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 后,报送康源公司,作为办理增值税结算的依据。

四、康源公司所属发电机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对机组报送的统计表要逐项认真审核,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如发现填报不实,一律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预征税额从康源公司应纳税额中扣减。

五、康源公司及所属机组缴纳增值税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4号)、省税务局税流字[1994]第195号等通知执行。

六、康源公司每年应将所属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生产经营、地区分布等情况报告省国税局。今后,康源公司的生产经营、税款实现等情况如果发生变化,省局将适时调整发电环节的预征税额。

七、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康源公司今年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应在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