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流(200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8-07

施行日期:2001-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

1995年8月18日国税函发[1995]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定,现将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包括其国内办事机构和销售代理单位,在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购票单位或个人在报销机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专用发票和机票,并按专用发票金额申请报销。

二、专用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管理。其规格为:190mm×105mm(40K)。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购票方报销凭证;第三联记帐联,开票方记帐凭证。各联印色为:第一联红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绿色。专用发票均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并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的规定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方式一律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各地区管理局(即民航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乌鲁木齐管理局)负责向所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并向辖区内有关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办事机构)或销售代理单位按其销售所在地分别发售。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帐,并按月或季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办法,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票样及说明

一、票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由NO 0000000号起至N0 0000000号止

二、说明

(一)“航程”指出发地至目的地。

(二)“票证号码”指机票号码。

(三)“记录编号”指机票销售部门记录订票的编号。

(四)“支票号”指支票号码。

(五)“信用卡”指信用卡种类及号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