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2)2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8
施行日期:200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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