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国税函发(2002)1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30
施行日期:2002-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