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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国税函(2003)1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8

施行日期:200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申报和缴纳信息的交叉比对,即“票税稽核”功能,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基础的工作,其采集的数据是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二期的税控作用的必备资料,各有关区、县局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为了确保电子申报推行工作的圆满完成,决定将电子申报推行工作纳入金税工程工作和流转税工作考核范围,并随时通报电子申报报行工作情况。

二、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工作,应本着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从已经推行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的单位的情况来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市局重申,各有关区、县局必须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计划进行,在工作中遇到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确保该项工作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系统》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并公布的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为了有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有利于申报数据与金税工程二期数据的衔接,各有关区、县局必须统一使用该申报系统,不得另行使用其它软件系统。若已经使用其它软件系统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重新使用全市统一的申报系统。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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