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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199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3-20

施行日期:199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国内发〔1992〕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对我省境内纳税人发生的欠税,除应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对其加收的滞纳金内原规定的5‰改按2‰执行。

二、对一九九一年底以前发生的欠税,原则上要按5‰加收滞纳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税务机关酌情给予核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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