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92)财农税字第7号 (略)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农(1992)4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4-07
施行日期:199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92)财农税字第7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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