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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23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国税碑林、新城、雁塔分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陕国税函[2003]15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市将西安开元商城有限公司、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定为卷咽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请各管理局及时将政策传达到企业,配合做好当年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等工作。

二、各相关管理局在每年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时,必须按通知要求调查;在填写上报报表时,注意报表的统计口径,逻辑关系,表尾应填写制表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加盖公章后上报。每年上报市局报表的时间为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5日以前(次年的元月5日前)。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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